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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知識】法院點交與不點交的類型

法院點交與不點交的類型

法院拍賣法拍屋除了點交與不點交之外,
並會依照法拍屋的每一個個案的債權與現況租賃狀況,
還有可能還會產生不同變化的點交與不點交的狀況,
但是在於基本上法院法拍屋大約可以分成以下這四種類型:


一、可確定點交:
法院在不動產查封時,司法院法拍公告為空屋、債務人自住、第三人無權佔有、
承租人被排除租賃權,在買受人確定拍定後法院會依買受人聲請,以司法程序將房屋點交給買受人。
如果在點交過程中遇到有點交遺留物時,則需依照「遺留物」方式處理。


二、有條件點交/部分點交:
法院在個案查封時債務人未到場或不在標的內,
現場法官命債權人查報使用現況,或經由管區員警訪視詢問鄰居經常出現查報狀況與現況使用情形不相符情事。
所以拍賣筆錄會註明:「債權人陳報空屋,若屬實則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如果債權人查報為空屋,但實際現況為第三人佔用,則法院不負點交之責。
另其筆錄內常註明上述此外,車位、公共設施、公用道路等,皆不在點交範圍。


三、確定不點交:
法院在查封案件前即有租賃權(租約),且無法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確定不點交。
亦或是拍賣物有地上權、地役權等,拍定後確定不點交。
如若拍賣物為公同共有部分(拍賣持分部份)、375減租、合法租約等,
另外優先承買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即便優先承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利,
仍須由買受人自行處理,屬不點交範圍。
註:優先承買權請依照優先承買權規定辦理。



四、點交變不點交:
拍賣筆錄註明「點交」,
但拍定前臨時有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法院改為「不點交」處理。
往往很多的法拍案件在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或是經債務人事後提出相關主張,
亦有可能在拍賣過程中「停拍」並戴明:內容變更,經法院排定拍賣時間後,
案件往往會由「點交」變成「不點交」,內容會戴明上多出一條由第三人承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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